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2號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蔡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翰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蔡月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追加
原告 蔡泰源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追加
原告 蔡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2號)及反請求返還遺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事件,本院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4月24日宣判。茲因被告即反請求追加原告蔡泰源是否具備訴訟能力乙情,目前尚有疑義,恐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