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2號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蔡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翰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蔡月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追加

原告 蔡泰源

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追加

原告 蔡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2號)及反請求返還遺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事件,本院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4月24日宣判。茲因被告即反請求追加原告蔡泰源是否具備訴訟能力乙情,目前尚有疑義,恐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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