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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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賴塗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私立弘文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私立弘文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私立弘文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法人原捐助章程因修訂變更,經該法人董事會決議通過,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核准修訂之函文(均影本)各1件、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影本4件,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本院查: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私立弘文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條文第1、4、19條,經其董事會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決議修改,有該財團法人第13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
本院審酌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內容,係就因應臺中縣市合併後所為之文字修正,及董事會會後之會議紀錄送教育部之日數之修訂,其目的在於維持該高級中學之目的,因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均屬必要,與該高級中學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參見卷附之法人登記證書),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育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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