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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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乙○○
戊○○己○○丁○○辛○○丙○○庚○○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