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署押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F~ivg2t32x4l8j7q6;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彰││││││││││偽│期││化│1│彰│員││彰│員││彰0││造│徒│37│地│偵1│化│3│44│化│3│5│化執2││署│刑││檢│1│地│簡4││地│簡4││地緝4││押│肆││署││院│││院│││檢│││月│││││││││││├──┼──┼────┼──┼─────┼─┼───┼────┼─┼───┼────┼───┤││有││南││││││││││妨│期│7間│投│9│南│訴││南│訴││8││害│徒│至│地│偵2│投│7│5│投│7│7│執7││自│刑│4間│檢│9│地│緝││地│緝│撤回上訴│1││由│叁││署│2│院│││院││││││月│││││││││││├──┼──┼────┼──┼─────┼─┼───┼────┼─┼───┼────┼───┤││有貳││南││台│││台│││││常│期月│6某日│投│9│中│上5││中│上5││8││業│徒│至│地│偵2│高│6││高│6│19│執7││重│刑│4間│檢│9│分│訴1││分│訴1││1││利│壹││署│2│院│1││院│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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