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甲○○因轉讓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吳重政
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二│有柒│9中│台││台││││││號││級│期月│旬│中││中│2│││││執9││毒│徒│至│地│偵4│地│易2│6│同│上│7│繩3││用品│刑││檢│2│院│9│││││8│││││署││││││││6│├──┼──┼────┼─┼─────┼─┼───┼────┼─┼───┼────┼──┤│轉一│有參││台││臺│3│││││號││級│期年││中│2│中│上9│││││執5││毒│徒陸││地│偵1│高│0│18│同│上│26│繩4││讓品│刑月││檢│3│分│訴2│││││9│││││署││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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