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六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庚○○○相對人己○○相對人丁○○相對人壬○○相對人癸○○○相對人辛○○相對人戊○○相對人未○○相對人巳○○相對人卯○○相對人寅○○○相對人辰○相對人甲○○相對人午○○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子○○、庚○○○、己○○、癸○○○、辛○○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未○○、巳○○、卯○○、寅○○○、辰○、甲○○、午○○、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壬○○、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七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八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子○○、庚○○○、己○○、癸○○○、辛○○、未○○、巳○○、卯○○、寅○○○、辰○、甲○○、午○○、乙○○連帶負擔;相對人丁○○、壬○○、戊○○連帶負擔其中五分之二。其第二審訴訟費用亦由相對人未○○、巳○○、卯○○、寅○○○、辰○、甲○○、午○○、乙○○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F0~T32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新台幣)│計算方式│├───────┼─────────────┼───────────────────────┼─────┤│第一審裁判費│參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一、相對人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子○○、 高陳 秀│││││丹、己○○、癸○○○、辛○○、未○○、 梁壽 │││││山、卯○○、寅○○○、辰○、甲○○、午○○│││││、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相對人丁○○、壬○○、戊○○應其就其中五分│││││之二,即壹拾參萬零玖佰柒拾貳元,負連帶清償│││││責任。(計算式:327429*2/5=130972)││├───────┼─────────────┼───────────────────────┼─────┤│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仟貳佰柒拾肆元│一、相對人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子○○、 高陳秀 │註⑴││││丹、己○○、癸○○○、辛○○、未○○、梁壽│││││山、卯○○、寅○○○、辰○、甲○○、午○○│││││、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相對人丁○○、壬○○、戊○○應就其中五分之│││││二,即玖佰壹拾元,負連帶清償責任。│││││(計算式:2274*2/5=910)││├───────┼─────────────┼───────────────────────┼─────┤│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捌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一、由相對人未○○、巳○○、卯○○、寅○○○、│││││辰○、甲○○、午○○、乙○○,負連帶清償責│││││任。││├───────┼─────────────┼───────────────────────┼─────┤│第二審送達郵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一、第二審已退還郵費四百八十七元,應予扣除。│註⑵││(包含更審)││二、由相對人未○○、巳○○、卯○○、寅○○○、│││││辰○、甲○○、午○○、乙○○,負連帶清償責│││││任。││├───────┼─────────────┼───────────────────────┼─────┤│第三審裁判費│參拾捌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一、由相對人未○○、巳○○、卯○○、寅○○○、│││││辰○、甲○○、午○○、乙○○,負連帶清償責│││││任。││├───────┼─────────────┼───────────────────────┼─────┤│第三審送達郵費│肆佰伍拾貳元│一、由相對人未○○、巳○○、卯○○、寅○○○、│註⑶││││辰○、甲○○、午○○、乙○○,負連帶清償責│││││任。││├───────┼─────────────┼───────────────────────┼─────┤│合計│壹佰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元│一、由相對人未○○、巳○○、卯○○、寅○○○、│││││辰○、甲○○、午○○、乙○○就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二、由相對人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子○○、高陳│││││ 秀丹 、己○○、癸○○○、辛○○就第一審訴訟│││││費用三十二萬九千七百零三元,負連帶清償責任│││││。(計算式:327429+2274=329703)│││││三、由相對人丁○○、壬○○、戊○○就第一審訴訟│││││費用中五分之二,即一十三萬一千八百八十二元│││││,負連帶清償責任。│││││(計算式:﹝327429+2274﹞*2/5=131882)││└───────┴─────────────┴───────────────────────┴─────┘註⑴:第一審郵費1176+1008+340=2524其中餘250元檢送二審故0000-000=2274註⑵:第二審郵費250+2040+680+1224=4191其中餘1033元檢送三審
故二審0000-0000=3161更一審581+_1020+1020=2621退還郵費487元故更一審0000-000=00000000+2134=5295註⑶:第三審郵費0000-000=452(其中581元發回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