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 鄧玉珍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樓

被上訴人 張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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