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訴人 許林月嬌
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 律師
被上訴人亞太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一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45元,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1,636,200元(計算式:15.15×㎡×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3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8,045元,尚應補繳12,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