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79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清 福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蕭清福 等7人應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相對人蕭清經需返還價金新台幣(下同)8,414,718元予 蕭成章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辦理分割,所得價金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云云。惟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執全字第53號案卷,相對人蕭清經業已依上開判決,簽發1,202,103元之支票予相對人蕭清福(發票日108年3月22日、付款行:社頭鄉農會),顯見上開公同共有財產業已分割,已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