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82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婉貞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黄美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唐XX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唐XX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三、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黄美足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該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及以該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