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尤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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