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紘毅朱夫斌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30,000元,名下並無財產,每月生活費、租金支出及父親子女之扶養費用為25,500元,而積欠之債務高達4,934,158元,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前置協商,然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聲請更生,然於聲請狀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且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101年8月17日命聲請人於收受公文後10日內補正,此公文已於101年8月2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依首揭條文意旨,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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