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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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具保人乙○○男七右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麗萍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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