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就原判決附表伍編號一至三、六至七(即竊盜罪、加重竊盜罪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蔡廷宜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