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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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 呂尉綺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旭暉 律師被告 呂學典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複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 呂游梅子
王郁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宥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明德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