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60號上訴人艾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被上訴人尚鑫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
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
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