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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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二號
上訴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彥汶 律師複代理人 孫玉達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鄭智陽 律師複代理人 李俊瑩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