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佑瑋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郎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甲○○名流美術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巨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梁玉芬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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