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建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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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小字第1號
反訴原告國王傳奇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齡
訴訟代理人 李國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王傳奇二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