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88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邱科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楊欽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