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3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吉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吉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5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本件已定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