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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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至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朝和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爭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