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