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3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曹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南投縣名間鄉○街村○○巷00○0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1件可稽,原告係主張保險法第53條代位
請求權,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無民事訴訟法第
15條第1項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