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69號
原 告 曾健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興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