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73號
原   告 臺北市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瑞謀
訴訟代理人  蘇啟仁
被   告  彭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定宣判期日即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應變更為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四日。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02年8月31日宣判,此有
10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可稽,然查,當日為星期六,
休假一日,爰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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