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21號
原   告 松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訴訟代理人  黃桂美
被   告  黃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車牌號碼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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