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6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9NX0000000││1│942││││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9NX0000000││1│588││││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