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共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肆玖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八九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遂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錦州街口為警查扣之藥錠兩顆,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0.4923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61703號毒品鑑定書一紙附卷可參,上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就前開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確有於前述時、地,為警查獲其持有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兩顆(驗餘淨重0.4923公克)之事實,且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已經同前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0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分別有卷內之移送書、扣押物品清單、毒品鑑定書及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為憑。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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