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6月中旬至94年7月25日│94年5月中旬至94年7月25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6552號│94年度偵字第1663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3156號│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83號││├────┼─────────────┼─────────────┤││判決日期│94年9月30日│96年11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3156號│97年度台上字第725號││決├────┼─────────────┼─────────────┤││確定日期│94年12月6日│97年2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