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三八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實秤毛重零點伍零伍零公克,淨重零點叁零伍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伍公克,餘重零點叁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三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實秤毛重○.五○五○公克,淨重○.三○五○公克,取樣○.○○○五公克,餘重○.三○四五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藥中心以氣象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航藥鑑字第○九六○九七六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號卷第六四頁),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卷證資料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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