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38號聲請人信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有鴻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1月6日│151,410元│AZ0000000││││陳福仁│限公司新店分行│││││├──┼─────────┼─────────┼───────────┼─────────┼────────┼──┤│002│志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7年1月7日│112,332元│AU0000000││││司 吳輝明 │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