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為: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
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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