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促字第6070號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茲原告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
補正,並於97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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