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高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高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