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肆拾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法官曾家貽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