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
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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