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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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446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告 蔡琪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送達管轄(99年度北簡字第13534號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之金額部分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琪君於民國93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借款時間自93年8月19日起至98年8月19日止,借款利率第1期至第3期按當時原告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84碼(每碼0.25%)固定計息,第4期至第6期按當時原告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7.84碼(每碼0.25%)固定計息,第7期至第60期按當時原告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41.84碼(每碼0.25%)固定計息,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即為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除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於94年8月29日繳款5,381元後即未再繳款,目前尚積欠原告本金331,846元(逾期時原告銀行之公告定儲利率指數為1.03%),依約定條款之規定,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惟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
(一)原告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之法人,且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據原告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23980號函、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附卷可稽,足認原告之法人人格同一,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5,714元,及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4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更改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5,714元,及其中331,846元自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4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則原告訴之聲明既係對於被告減縮部分請求之金額,其訴訟標的仍屬同一,並未變更或追加,且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三)又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客戶往來明細、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交易往來明細表、歷次渣打商銀定儲利率指數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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