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50號原告家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廷臻 被告 謝滄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依法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