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張美月選任辯護人陳光龍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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