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