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1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竊取被害人乙○○
之皮夾,內有健保卡及學生證各1張、信用卡8張、提款卡1
張、金融卡3張等物。又查被告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
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籍,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