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田志城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3,4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
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