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調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田志城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3,4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
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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