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補字第59號
原   告 庚○○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埔里鎮公所
           號
法定代理人  馬文君
           號
原告等與被告埔里鎮公所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零玖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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