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補字第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玉蘭
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6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400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2,640元,尚欠新台幣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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