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補字第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玉蘭
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6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400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2,640元,尚欠新台幣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