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69號

原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蘇栢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興華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對於原告就訴外人 葉淑容 積欠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之管理費及催繳支出計152,357元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受理原告申購並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所在之「東興華廈公寓大廈」之感應門卡,並不得拒絕原告使用該房屋地下停車位。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感應門卡及地下停車位(如原證7所示之編號67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之價值,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感應門卡及地下停車位(如原證7所示之編號67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之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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