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婕
被上訴人
即原告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32第2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經依法計算上訴期間20日,以及上訴人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所加計之在途期間5日,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6月1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同年6月15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之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件章在卷可稽,足見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