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梅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元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8,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