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陳王貴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被告 胡敏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
法官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