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陳王貴珠

陳文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被告 胡敏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

法官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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