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海

視同上訴人 陳柏元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顏慧君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李雪櫻

尤淑雲

被上訴人 潘奕丞

潘沛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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